是否需要识别以及可以评估的级别需要根据受伤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无法判断,建议联系律师帮助您做出判断,以免错过最佳识别机会或浪费不必要的识别费用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应由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需要在治疗结束或出院后半年进行,否则鉴定机构不予进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可以在诉讼后指定鉴定机构,也可以在诉讼前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鉴定,治疗结束后,应由合格的残疾评估机构对残疾等级进行评估。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价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有资质的检查、鉴定、评价机构,由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自行选择,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伤害致残,需要伤残鉴定的,他必须在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伤害引起的并发症治疗结束后15天内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将在收到伤残评估后30天内评估伤残等级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估标准申请。当事人对伤残评估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估。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重新评估的结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的重新鉴定结论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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