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事国内船舶代理、货物代理、船舶交易、货物装卸的港口航运服务中心,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交通部批准向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0号)规定,港口设施保安费是经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批准,自2006年6月1日起~2009年5月31日,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为履行国际公约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缴纳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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