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条件】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经核定的该校招生计划
【适用原则】
“住、户一致”优先原则
【参照条件】
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少年户籍和家庭住房情况。
【顺序说明】
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均在学校学区。其中父母有市区房产的,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父母无市区房产的,学龄儿童、少年和父母居住在市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家庭住房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
(2)学龄儿童、少年和父母户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住房三者一致,均在学校学区(父母有市区房产但房产不在该学校学区),且学龄儿童、少年户籍自出生日起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
(3)学龄儿童、少年有市区户籍,但不属于上述两类;
(4)学龄儿童、少年无市区户籍,但符合在杭就读条件。
当同一顺序的学生人数超过经核定的该校招生计划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排序规则和方法录取。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地、工作地、社会保险缴纳地三者一致的,其子女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在同类学生中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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