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税证明不是税务注销。清税证明是税务注销的最后一步,将一个企业的税务注销之后可以要求办理税务注销的税务局给你出具一张盖章的清税证明,最后拿着这张清税证明就可以去注册企业的工商局申请注销企业。
一、税务注销的流程如下:
1、税务大厅注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缴销增值税发票,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注销登记表》;
2、申报注销当期的所有税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残保金等。可以在税务大厅进行现场申报,也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上自行申报;
3、在注销业务的窗口提交《清税申报表》;
4、企业专管员审查账务,需要提供资料;
5、在大厅提交经专管员以及分管所所长的签字盖章后的《清税申报表》,取得《清税证明》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事项完结。
二、税务注销所需材料如下:
1、《清税申报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注销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年度分配表;
2、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所得税申报表、审计报告;
3、《企业所得税结算表》、《增值税结算表》、《企业注销结算表》、《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4、《不独立核算证明》、社保缴清证明等。
综上所述,清税证明不是税务注销,清税证明是税务注销的最后一步,并非所有的企业注销都需要用到清税证明,具体的政策需要咨询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清税证明网上办理流程
1、纳税人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资料,税务人员通过税源管理平台查阅相关资料;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办税服务厅人员出具清税证明
(1)纳税人已办结所有税务事项的,出具《清税证明》;
(2)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通知其存在未结事宜:
纳税人存在未申报、欠税信息;
纳税人存在未验旧的发票;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
纳税人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
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
纳税人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
3、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相关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提示其凭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税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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