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按“判例”减免北京通州法院统一物业费酌减标准2009.07.07A08版:法治中国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据京华时报报道
前日,北京通州法院发布消息称,为了统一物业费官司中业主的减免标准,该院推出“判例原则”,只要小区内有过酌减物业费的判决先例,其他业主就可直接提出按同样标准减免,一般可酌减8%物业费。
法院:推出“判例原则”
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通州大约五六成的小区都存在欠费情况。
在该院受理的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讨要物业费的案件中,经常有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不佳为由,要求减免物业费。以往,法官根据业主提供的证据,确认服务的瑕疵程度,然后在判决书中确定业主需要支付的物业费金额。
但是由于各个法官认识不同,很容易导致酌减标准不一,甚至在同一小区同一时间段的物业纠纷案中,酌减物业费的数额与比例也不一致,引起了部分业主不满。
此次,法院统一物业费酌减标准,只要业主当庭提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法院经调查发现属实,就会酌减物业费。如果同一小区内已有业主得到酌减物业费的判决,其他业主按照“判例原则”不需再自行举证,只要提出要求就可获得减免。
根据该标准,对物业公司已经撤出的老小区,法官将根据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各小区瑕疵的严重程度,制定相应的酌减比例;对于新小区物业服务存在的瑕疵问题,在没有特殊情形的情况下,业主一般可被酌减8%的物业费,法官自由裁量的幅度不得超出6%-10%。如出现新类型的瑕疵,可根据实际情况研讨确定新的酌减幅度。
物业:业主可能有意挑刺
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情况在各个小区里都不罕见,通常他们遇到这种情况,都会先去业主家访问,了解业主对服务有何不满。如果业主的诉求合理,物业方面会酌情减免部分物业费,或者先将服务做到业主满意再收取物业费。但是,在追讨物业费的过程中,也难免遇到一些“老赖”业主。遇到这种情况,物业工作人员只能不懈地每周上门“贴条”或打电话追讨。“碰到坚决不交的,就只能起诉了”。该公司就曾经起诉过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并且胜诉,最终拿到了一年多的物业费。但是,物业方面还是希望尽量避免与业主对簿公堂。
这位负责人表示,他个人并不看好通州法院出台的“办法”,这种明文规定可能会导致个别业主有意“挑刺”,拒交物业费,从而损害物业公司的利益。
业主:对物业起到警示作用
家住望京的蒋先生说,自己没有拒交过物业费,但听说小区有不交物业费的业主,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是个普遍现象,而且很难解决。
他认为,假如物业服务质量差,业主也应该交纳物业费,但肯定不能按原来的收费标准交纳,应该少交,因为物业没有达到相关服务标准。“到底应该少交多少,这是物业和业主双方扯不清的事情”。
他说,通州法院的这个办法不仅为业主监督物业整改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也能够对服务不到位的物业起到警示作用,“就算改好了,他们也应该为之前对业主带来的不便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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