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
时间:2023-03-22 10:02:19 3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本处理意见所指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当事人一方己取得利益;

(二)他人受到损失;

(三)取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当事人一方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

三、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由他人给付或其他方式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的,应返还其所得利益。如原取得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己不存在的,应认定为不当得利。

四、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五、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一)受益人因受领和保存所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

(二)受益人因信赖所受利益不致返还,而将自己财产给予他人所受的损害。

(三)受益人原有的权利因受领利益而致消灭或减少所受的损害。

(四)由于受领物本身的性质或瑕疵,直接对受领财产所造成的损害。

六、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但其后知道的,应返还自其知道无法律原因时的现存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受益人为受领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在所受利益范围内主张扣除,为保存利益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就受益人返还时现存的增加额度内主张扣除。

七、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八、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受损人有权选择依照本处理意见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不成立,因此而为给付的受损人有权依照本处理意见的规定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者依照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所有物返还。

财产为他人非法占有,丧失占有的受损人有权选择依照本处理意见的规定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或者依照物权的法律规定要求占有物返还。

为了本人的利益管理他人事务,但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意愿的,或明知是他人事务而为自己利益予以管理的,本人有权选择无因管理而偿付必要费用,或选择不当得利返还。

九、误将他人债务认作本人债务而为清偿,可以要求返还;但债权人因受领财产后,善意毁灭债权凭证、放弃债权担保或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得要求返还;权利人可基于代为清偿的事实向真正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误认自己必须履行某人的债务而向该人履行,对债权人不享有返还请求权,但有权要求己获解除债务之人返还。但债权人在受领给付时明知该错误存在的,不在此限。

十、因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但如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益人一方的,不在此限。不法原因是指给付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赌债、贿赂等。

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的债务而为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但债务人因错误而进行了给付的,可请求返还债权人因债务之提前履行而得之利益。

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不得请求返还。

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为履行债务而为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受领多发的工资和与工资等同的报酬、退休金、津贴、助学金、致人生命或健康损害的赔偿金、赡养费及其他具有同类性质的给付,除非是因受损人的计算错误或受益方的不正当行为造成,不得请求返还。

作出给付之人在给付时明知其给付不可能产生预期的效果,或者作出给付之人恶意阻止预期效果发生的,不得请求返还。

十一、不当得利的一般诉讼时效起算期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债权存在之日起计算。

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未以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得利用职权主动审查。

十二、权利人应对以下三个方面承担举证责任:

(一)义务人一方己实际取得利益及取得利益的相关情况(如价值、数量、品种等);

(二)权利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及损失的情况(如价值、数量、品种等);

(三)上述取得的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

利益是否具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以权利人举证为原则,以义务人举证为补充。

十三、本处理意见适用于本院在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的民商事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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