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招呼提前下班,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否认这是工伤拒绝承担医疗费,这成为临沂市民张先生的心病。近日,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并通过协商,张先生所在公司按工伤支付了其应得的待遇。
张先生是临沂一家机械公司职工,今年2月10日17时40分左右,他将一天的工作完成后,与班组长打好招呼便骑自行车从机械公司下班。18时左右,张先生在回家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导致他腿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腿骨折。事发后,张先生与公司协商工伤待遇问题时遭到拒绝,公司否认张某的伤害是工伤。于是,张先生于3月8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后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调查,虽然张先生所在公司职工下午的上班时间为13时30分至18时,但张先生根据单位请假的惯常做法,在工作完成并和部门负责人打过招呼后,于17时40分左右离开公司,其后发生的事故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该公司对他受伤的事实未有异议,但未能举出单位存在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的证据。
随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认定张先生为工伤。该机械公司在收到工伤认定书后未再提出异议。近日,经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该机械公司按工伤支付张先生应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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