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五十七条理解为民事规定,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民法典如何理解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1、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法律给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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