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民法典第416条的要点
时间:2023-09-10 15:40:19 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民法典第416条的规定,当买方已经收到物品,但尚未付款时,卖方有权在10天内与买方就该物品的金额价值订立抵押。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享有该物品的优先受偿权。如果买方将该物品出质或者抵押,那么卖方比买方更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416条的规定,当买方已经收到物品,但尚未付款时,卖方有权在10天内与买方就该物品的金额价值订立抵押。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享有该物品的优先受偿权。如果买方将该物品出质或者抵押,那么卖方比买方更有优先受偿权。

民 法 典 4 1 6 条 详 解 : 抵 押 权 与 优 先 受 偿 权

根据民法典第416条的规定,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权利,而优先受偿权则是指在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权是在抵押权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等。

在实际操作中,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如果抵押物价值足够清偿债务,则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债务,则需要考虑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中重要的担保方式和权利,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中重要的担保方式和权利,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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