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77条概括规定了违约责任,确认了非违约方在另一方违约后所享有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救济权。基于合同关系,权利人享有请求义务人履行或给付。在主张违约责任的民事纠纷中,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常常成为司法实务中的争论焦点。对此应当依照规范说之法教义,并结合《民法典》相关规范的法解释学分析予以体系性解决。就合同履行请求权案件而言,“合同的成立”为请求原因,而“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已履行”等为抗辩,分别由债权人及债务人证明。就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案件而言,债权人应当证明“合同的成立”“损害”和“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在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场合分别证明“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和“履行期经过或者经过催告”,在不完全履行的场合证明“不适当履行”。而债务人在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下需要就“合同已完全履行”承担证明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双方经结婚登记已取得结婚证;同时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因此,凡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他们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诉讼。因此,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夫妻一方因特定的过错而导致离婚
在通常情况下,离婚的发生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原因,而且夫妻双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责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下,过错方才成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为,则被排除在外。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仅限于上面列举的四种过错而言,至于其他过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难免,因此对“无过错”不能作扩大理解。
在当代社会,现在离婚当中,它是存在着一定的过错责任的,如果其中一方存在着出轨家暴的过错行为,那么对于另外没有过错的一方,他们是可以在离婚诉讼过程当中提出对方进行赔偿的要求的,当然这样的一种赔偿的话,他和财产分割并不存在着直接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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