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过交通意外事故之后,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赔款义务之余,并不会对该次事故所产生的其他后续诊疗费用进行再次支付。
这主要是由于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处理过程中,需要依据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综合评定事故导致的实际损失,而在完成赔付工作后,便意味着保险公司认定已为相关受害方提供了相应的理赔补偿。
然而,如若在此后发现有新的病征出现或需要进行持续性的治疗,则可尝试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但是,当事人需要提供全新的医疗证明文件以及相关佐证资料,用以证明新增的医疗费用确实与先前发生的交通事故相关联。
保险公司将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估并做出合理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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