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工伤认定材料的
时间:2023-05-02 21:40:48 3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工伤鉴定是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在劳动过程中或者视为劳动过程中,确定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为工伤的行政行为,劳动者因操作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劳动者在此过程中进行定性行为,以确定损害主体。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确认结果有四种:工伤、非工伤、视为工伤、不视为工伤。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是“不申请,不认定”,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认定结论不满意的,属于行政行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所需材料,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1;2.受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副本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和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申请表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地点,事故原因和伤害程度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一次书面通知申请人。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或者不承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书面通知的要求填妥材料后受理,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申请的;(二)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结论(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标准不满意(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辅助设备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不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5)经办机构不履行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本局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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