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改前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下)
时间:2023-04-23 06:20:12 3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二、世纪互联公司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世纪互联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ICP),对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应负有注意义务。本案涉及的王蒙的作品《坚硬的稀粥》,是在“小说一族”栏目中使用的。该栏目的内容是经世纪互联公司委托的“灵波小组”选择、整理而确定的,世纪互联公司完全能够决定是否将该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因此,世纪互联公司所称的其主观上无过错的主张,不能成立。

另外,就本案涉及的王蒙的作品而言,不存在世纪互联公司在上诉中所称的“海量”信息的问题。世纪互联公司在使用该作品前,征得王蒙的许可,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但世纪互联公司并未依法取得王蒙的许可。世纪互联公司虽然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本站点内容皆从网上所得,如有不妥,望来信告之”的告示,但这并不能成为其不构成侵权或免责的合法理由。因为从法律上讲,世纪互联公司在使用王蒙的作品时,应征得王蒙的许可。同样,其他小说网站刊登王蒙的作品,是否获得王蒙的授权,是否载有侵权警告,与世纪互联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无关,亦不应作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合法抗辩理由。世纪互联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如转载已公开发表过的文字作品之数字化作品亦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这样判定是对法律的扩大化解释”,以及网络服务商的承受能力有限等,于法无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1991年)

第10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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