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如何维权?
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权利人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相关链接。同时权利人需要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这里的通知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纶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上述通知书发出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
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其链接,并同时将该通知书转送提供涉嫌侵权内容的服务对象,无法转送的要将通知书内容在网络上予以公告。
此种情况下,如果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删除涉嫌侵权内容、断开相关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其明知或应知该内容或链接涉嫌侵权,则应当与服务对象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若该服务对象接到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内容并未侵犯他人著作权。该服务对象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内容和被断开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予以恢复,同时将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此时,权利人就不得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再次删除或者断开链接。
第二种结果发生后,权利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发而来的书面证明中的服务对象的信息,对该服务对象提起侵权之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不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有哪些?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6、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7、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8、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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