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12-3109:23:15
某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某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武知初字第529号
原告某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某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xx,某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xx,某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大学,住所地某省武汉市武昌区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吴xx,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大学侵犯影视作品《即日启程》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为此,原告某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某大学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某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继学
代理审判员陈峰
代理审判员彭露露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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