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随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在公共场所引起骚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判断行为者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综合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分析: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有决定性的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确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考察行为者是否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使用公开或组织等。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结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危害社会。间接的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的不良影响或间接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受害人自杀,是否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方实施,给社会带来不同的影响。白天在公共场所的事件活动当然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4、行为者的一致表现。行为者的一贯表现表明行为者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了行为者接受改造的难度。是否多次挑衅也是认定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方面。
寻衅滋事罪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殴打,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体痛苦的行为。换言之,殴打相当于国外刑法中的狭义的暴行。亦即,殴打应是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显然,这两种行为,都是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追逐与拦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实施,也可能以威胁等方式实施。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辱骂不要求有特定的对象,对一般人的谩骂,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骂。情节恶劣的判断,必须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胁的程度为中心。对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轻伤结果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使用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对其中的财物宜作广义解释,即包括财产性利益。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起哄闹事,是指用语言、举动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或者说,妨碍不特定或多数人在公共场所的有序活动。起哄闹事行为,应是具有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的行为,而不是单纯影响公共场所局部活动的行为。
刑事滋事罪是属于刑事案件,只要被判刑事处罚的情况下,个人都会留有案底,案底不但影响自己的前途,还会影响自己直系亲属的前途。比如说自己的子女是不可以参兵的,也是不可以进入国家机关单位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他们的行为是剥夺了你表妹的人身自由权,可以提起诉讼;《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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