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当事人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但是,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以及与争议实际有关的其他地点,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
协议管辖权的规定,也称为协商一致管辖权或约定管辖权,指双方同意在争议之前或之后解决争议的主管法院。本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可以看出,协议管辖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协议当事人管辖的案件仅限于合同案件,(二)当事人协议选定的管辖法院的范围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的,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的一家工厂和黑龙江的一家工厂在签订合同的北京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标的物的位置是标的物的存储位置。例如,在上海一家工厂与大同一家工厂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合同约定履约地点为大同火车站,货物从上海装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了争议,由于货物在秦皇岛港,且秦皇岛港是标的物所在地(3)管辖权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进行,包括书面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权条款或双方在诉讼前达成的管辖权协议。口头协议无效。(4)双方必须做出明确的单一选择。协议管辖权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等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协议管辖权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权和默示协议管辖权。前者必须有双方同意的书面管辖协议;后者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反对管辖权,并对诉讼作出回应和申辩。据推断,双方同意受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并不普遍承认默示协议的管辖权,但明确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中默示协议的管辖权。当事人对不涉及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故意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一些地方法院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急于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纠纷案件。如果按照原告对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害怕地方保护主义;如果由原告居住的法院管辖,被告担心地方保护主义。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需要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权。这项规定还可以避免因管辖权争端而拖延争端的解决。协议中管辖权的选择不得违反层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指在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双方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协议方式解决争议。在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债务才能受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协议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在原“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产权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由不动产物权和知识产权引起的民事纠纷
一般来说,当事人的意志本身可以作为国际管辖权的基础。因此,协议管辖权也被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意大利、葡萄牙、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在国际管辖权立法中直接或间接规定了协议管辖原则。苏联法律普遍承认协议管辖原则。其他国家,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国、奥地利等,虽然立法中没有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将国内管辖中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扩展到了国际管辖。英国至少在合同诉讼中承认协议的管辖权。然而,极少数国家不承认该协议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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