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失业享受城里人待遇
时间:2023-06-09 21:28:29 4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昨日从江苏省劳动部门获悉,自今年7月1日起,对本省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据了解,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劳动者失业后和城镇劳动者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前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农民工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享受标准只有城镇职工的2/3,而且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而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则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或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将不超过24个月。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失业后,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费按月领取,由其自主选择在参保地或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同时,应通知失业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另外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半数计算。

为保障农民工进城就业、社会保障等权益,昨日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通知,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并且免收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

根据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的通知,对急需治疗的工伤、患病的农民工,应先行部分裁决,保证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费用。

针对目前农民工工资偏低,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待情况。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从2006年4月1日起免除收取相关费用。另外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受理,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与城镇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在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应在某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均应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期限补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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