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回迁房增值税如何确认收入
开发商以现金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同时约定回迁户以市场价格购买新房实现的回迁,此种情况开发商销售新房的行为没有任何折扣。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因此,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的纳税人,则可以按照扣除拆迁补偿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产权置换方式即通常所说的面积补偿方式,是指开发商直接赠予回迁户一定房屋面积的行为,比如双方约定可以按照1:1.5的面积比例免费回迁安置。对于免费安置的部分,开发商通常并不支付土地或拆迁的补偿费用,可以视为只是提供了拆旧建新的服务,并将新建的地上建筑物赠送给了回迁户,因而开发商对置换的部分可按照不含土地的建筑成本加成的视同销售原则计价,这与营业税时的处理规则一致。同时可看出,这一处理原则其实也跟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参与招拍挂之后的处理规则一致,因为两种方式都对土地成本进行了排除。因此,对于开发商以产权置换方式进行的回迁房的安置行为,应按照建筑成本×(1成本利润率)的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但对于产权置换比例之外的购买部分,则按照现金回购的规则进行处理。
二、回迁房
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回迁房的概念源于拆迁,这是中国特殊的拆迁政策的产物。拆迁安置过程中,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拆迁户用补偿款购买商品房与普通人购买商品房没有任何区别,都是花钱买房,购房者的身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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