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刑事自诉案件宣判后也是不会撤销的,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bai其实也就是撤销具体的行政行为,此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行政行为违法;
(2)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3)不同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一、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果
1、在程序法上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程序。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权利救济程序,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和提起。行政复议机关以决定撤销违法的和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此消除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超过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或者行政诉讼的提起期限,当事人就不能在权利救济程序种,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提出异议。
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中的法制监督,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内部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在监督制度的运行中如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地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回。
2、在实体法上
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也可以自撤销之日起失效,但是当事人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
3、在处理后果上
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被撤销而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关的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执行,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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