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案件是否要转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后,如果因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可以依据案情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撤销案件的情形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也是有可能会撤销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
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
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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