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及误工费的支付
1、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12个月的补助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助费按应补偿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
2、办公用房、工业用房、酒店(旅馆)征收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铺面、餐馆和其它用房征收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3、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折算补偿比例后应得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期限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计算。
从房屋征收部门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按周转过渡期(或延长过渡期)最末月的标准再支付给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住宅房屋搬迁费、误工费及非住宅房屋搬迁费均按2次支付。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按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停产、停业损失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但具体实践时,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都为实际经营损失。
实际损失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及按照往年同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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