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司在税务申报过程中所上报的员工工资数额高于实际发放金额的现象,这种情况往往涉及到年终奖金、业绩分红、福利待遇以及津贴补贴等多种因素。
然而,虽然此举对于公司并无直接的益处,但它仍然是完全合法的操作方式。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重要的税务法律条款:
首先,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可将其所获得的总收入中的固定比例用于支持教育、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活动。
具体而言,如果捐赠额度未超出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那么这部分捐赠款项便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
其次,若国务院出台相关政策,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则需按照该政策执行。
再者,对于那些由居民个人单独或与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位于实际税负明显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若无合理的经营需求,应对归属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予分配或减少分配。
最后,对于非居民个人所获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有扣缴义务人存在,则应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为扣缴相应的税款,而无需自行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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