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医疗机构未能依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住院记录、医生开具的处方及药物使用说明、实验室检验报告等病历资料之情况下,将被认定为对医疗卫生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当之过失,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
当受害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遭受损害时,如出现如下情况,可直接推断医方存在过错:
首先,医方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制度,以及在其他与治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标注的内容;
其次,医方故意隐瞒或拒绝提供与医疗纠纷相关的病历材料;
再次,医方丢弃、伪造、篡改或非法销毁了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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