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受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产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更换权属证书
房产证持有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实际需要自由决定是否更换为不动产权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不动产权证与房产证的区别
1、不动产权证比房产证内容更详细
不动产权证相比房产证内容更加详细,里面(楼盘详情楼盘点评项目图库
价格走势)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固有的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2、不动产权证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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