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规定,被许可人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二、南宁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受理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南宁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办理地点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B座5楼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一窗综合服务区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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