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贷款担保方式,既有利于企业融资,也有利于银行保障贷款安全,进行金融创新。但我们通过上文的描述,对这一制度的不足也有了清醒的认识,要深入研究、探索如何将其与商业银行业务实际相结合,既发挥其积极作用,又防范潜在的风险。
第一、实践中注意将动产浮动抵押与我行已实行的固定抵押、质押、企业主个人财产担保等方式相结合,并积极探索动产浮动抵押与民法典新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的相互衔接和利用,在动产的生产或购进到卖出两个环节均设定担保,从而既可追踪、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又能最大限度保护银行贷款安全。
第二、重视对浮动抵押人在银行设立的账户的监管,并探索引入仓储方、物流方等第三方监管,实现动产浮动抵押监管形式的多样化。
第三、关注动产浮动抵押制度配套制度的出台,研究、完善动产浮动抵押协议。笔者认为,必要时可以借鉴英国法的实践做法,在浮动抵押协议中明确规定一个限制性条款:“借款方不得随意再以担保物进行同等于或优先于本贷款的担保”,并将抵押协议进行公正,抵押物进行登记,以便使浮动抵押权产生较强的优先和排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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