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反担保合同首先要写明反担保人和抵押人的基本信息,然后针对反担保依据、担保物的数量、金额、担保范围、抵押物的登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最后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浮动抵押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一)抵押标的物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
(二)抵押标的物“不特定”。设定浮动抵押,不必就各项抵押财产进行公示,也无须制作财产目录清单,甚至无须确定抵押财产的范围,仅须在浮动抵押合同中明示将“现在所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设定抵押的意旨,并在企业法人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可,一直到抵押权执行之时,抵押标的物始终处于“不特定”状态;
(三)鉴于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处于“不特定”状态,浮动抵押权的实行不能采用普通抵押权的实行方法,而应由浮动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布查封抵押人总财产的公告,同时指定财产管理人负责管理抵押人总财产,并适用公司破产程序或清产还债的程序;
(四)鉴于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为抵押人的全部财产,浮动抵押权的实行无论适用公司破产程序或者清产还债程序,其结果都必然导致抵押人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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