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目的主要是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需要,故原则上不包括获得收益的权利。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4、居住权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生性。在确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时,居住权消灭。
5、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补充:
居住权登记,申请人可任意选择就近的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提出登记申请,窗口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受理,对申请材料全部进行电子化扫描,系统内部按电子流程办理。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申请材料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不可以继承。居住权人死亡,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由约定居住权期限,如果没有约定,居住权一般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将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居住权信息注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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