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员工怀孕时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3-11-06 16:30:06 1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违反规章制度等理由,适时解除双方合同。具体条件包括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拒不改正,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合同。

在员工怀孕期间,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违反规章制度等理由,适时解除双方合同。

具体条件包括: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再者,劳动者如果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员工怀孕能否成为单位解除合同的理由?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这是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保健和关爱。因此,员工怀孕不能成为单位解除合同的理由。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意味着,在员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员工怀孕不能成为单位解除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因员工怀孕而歧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员工有權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寻求法律帮助。

员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依据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违反规章制度等理由,适时解除双方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得因员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保健和关爱。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员工有權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寻求法律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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