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时间:2023-04-27 20:53:36 2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依法保护妇女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第三条全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做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第四条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作。具体机构、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二章政治权利第六条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5%;县(区、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8%。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比例应当逐步提高。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培养、选拔妇女领导干部。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商业、纺织业和其他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选拔一定数量的妇女领导干部。第八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对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应予重视。第九条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其管理机构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第十条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有妇女参加。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在招生、毕业分配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妇女附加限制性规定。第十二条政府、社会、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于就学确有困难的女性儿童少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按照《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有关减免杂费的规定执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迫使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辍学,从事做工、务农、经商等劳务。女性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入学或者缓期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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