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开展劳务派遣工作中征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给予支持的函》(闽劳社函〔2003〕13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统一由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向省地税局直征分局申报缴纳;各主管地税局凭省地税局直征分局出具的回执联(复印件)及劳务人员清单,不再向用工单位征收派遣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二、为支持国企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的就业工作,根据闽劳社〔2001〕67号文精神,同意对属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派遣的原国企下岗职工、农民工征收社会保险费时,其缴费基数按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征缴。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允许扣除的项目应属代收代付性质,且单独核算,否则不允许扣除。
专此函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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