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桂涛、刘海洋与被告湖南省祁阳县电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了二原告请求恢复公职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海洋、桂涛先后于1988年、1997年招工到被告电力公司工作,系全民所有制职工。近几年来,湖南省祁阳县电力公司财务状况经审计部门审计,企业连年亏损。2004年,祁阳县电力公司以企业人员臃肿、企业经营状况十分困难为由,根据《劳动法》第27条之规定和国务院[1999]2号文件精神,决定对企业实施体制和裁员分流改革,尔后召开了相关会议,并听取了职工的意见。此后,祁阳县电力公司按照祁政发[2001]5号、祁发[2003]15号文件精神,在为自愿置换和提前退休员工及违法违章等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进行竞争上岗,并于2005年元月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竞争上岗改革方案。
桂涛、刘海洋在竞争过程中因成绩落后被淘汰,祁阳县电力公司遂先后通知二人办理置换身份手续。二人未依通知规定办理手续,祁阳县电力公司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关于解除刘海洋和桂涛同志劳动合同的通知》。二人收到通知后,于9月29日向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情况,并于2006年3月31日向祁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二人的申请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裁决不予受理。桂涛、刘海洋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湖南省祁阳县电力公司因近几年来经营不善,连年亏损,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故被告依法实行经济裁员,解除与二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是遵循法定程序进行的,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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