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在济南某工艺品公司上班,从事开料工作。双方实行计件工资,按月发放。济南某工艺品公司为黄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1日,黄某在搬运夹板过程中被叉车撞伤右腿。受伤后被送往济南某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诊断为右胫骨中段骨折。经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受伤,鉴定为伤残十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此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170.69元,公司支付黄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元。黄某认为这个工资比正常工资降低太多,与公司发生纠纷,黄某向济南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济南某工艺品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3448元,济南某工艺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应按保障工资基数计算黄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读]
黄某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因工十级伤残,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本案争议焦点为黄某停工留薪期间及工资标准认定问题。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黄某伤情及治疗的事实,确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自20日起至20日止,计8个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黄某工资数额认定应由原告举证,但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黄某停工留薪期以前的12个月工资数额,故最终采取了黄某提供的工资证明作为证据。济南某工艺品公司诉讼请求中要求以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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