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的一名女工在上班时乘矿车如厕,但在下车时却不幸被碾断腿,最后被认定属于。
2002年12月11日上午,由于工作区域内没有厕所,湖州市杨家埠金峰石矿的女工徐彩凤便搭乘矿车下山如厕。矿车行至山下,徐彩凤下车时不慎摔倒在地,矿车后轮从其双腿碾过。徐彩凤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手术最后被迫截去其左大腿下肢。
出院后,双方因调解不成,徐彩凤于2003年11月23日向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要求给予。同年12月23日,该局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金峰石矿方面要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彩凤作为金峰石矿的职工,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伤害,虽然属于违章搭乘矿车,且不注意人身安全,但尚不构成蓄意违章,也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徐彩凤受伤为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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