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是指企业以其全部或部分现有和未来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财产权和知识产权,设定抵押权的一种新型担保制度。从抵押权设立到抵押权执行的整个过程中,抵押物一直处于“浮动”状态,因此被称为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是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是英国衡平法的创举。根据学者的研究,英美法系国家浮动抵押立法有三种典型模式: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和苏格兰模式。浮动抵押具有以下特点:①抵押物的聚集性。浮动抵押的标的物是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的集合,即抵押的标的物是企业现有和未来全部或部分财产。②抵押物的标的不具体。设定浮动抵押,不需要公示抵押物、列财产清单,甚至不需要确定抵押物的范围。只需在浮动抵押合同中明示设定“全部或部分现在和将来的财产”抵押的意思,并向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登记,直至抵押执行完毕,抵押标的物始终处于“不特定”状态。(3)由于抵押物的“不确定性”,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仍有权自由处分抵押物。一旦抵押物与企业所有权分离,抵押物将不复存在,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进入抵押物集合的财产将自动受抵押物的控制。④自然的转变。浮动抵押制度的产生是为了保护债权。当财产总是流动、变化、不确定的时候,债权人的利益必然成为空谈。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将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这就是浮动抵押的转化。当抵押人破产、违约或满足双方约定的具体条件时,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这种转变的表现形式是财产的专业化,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指定管理人来处理。浮动抵押性质的转变在浮动抵押和固定抵押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是浮动抵押运行的根本保障。浮动抵押作为一种新的担保制度,只有与传统担保制度相比,才被称为新的担保制度。传统的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和财产权【五】抵押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存的不动产、动产和财产权,将来能够取得的不动产、动产和财产权不得作为抵押的标的物。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物,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也应当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存在的、特定的、可转让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未来可能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财产权,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浮动抵押并非特定于标的物,即不特定于个别不动产、动产、财产权和知识产权,而是指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不动产、动产、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其标的物范围不仅限于现有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还包括未来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因此,浮动抵押与传统的普通抵押即设定在个人财产上的抵押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这样,在企业整体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上设置浮动抵押,可以避免以单独的财产逐个设置担保的麻烦,大大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而企业财产的组合将充分发挥企业财产的担保价值,从而获得大量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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