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与包含劳务用工的关系
时间:2023-08-08 15:31:28 2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外包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是两个主体以上。2、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外包关系是平等主体根据双方约定形成的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相对稳定,反映了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结合;但劳务外包关系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工作,一般以完成具体工作为目的。4、在不同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获得劳动报酬外,还享受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而劳动外包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没有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是什么

(一)法律适用不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的相关规定,崇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劳务派遣则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

(二)管理权限不同:劳务外包中,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由承包人直接管理,发包人不得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主要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

(三)风险的承担不同:劳务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结果不负责任,成败的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

(四)资质要求不同:劳务外包中的承包人一般都没有特别的经营资质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人实体。

(五)财务处理不同:在劳务外包活动中,承包人在发包人支付的外包费用中向从事劳务外包工作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纳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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