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违反规定的违法手段,强制被征收人搬迁,造成严重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处分。
当强制拆迁属于违法行为时,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首先,根据《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民政工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向主管征收拆迁工作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查处“野蛮强拆”违法行为,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根据立法精神,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负总责,有责任查处申请。被征收人的申请处理不善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可以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有权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最后,如果权利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超过了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诉讼期限,就会直接陷入非常不利和被动的境地。因为我们接下来要面对的是不需要经过庭审的执行程序。被征收人的各种诉求和理由都不会得到在法庭上直接陈述的机会。维权之路将直接超越庭审进行到底,这显然是极其危险的。这就要求广大权利人一旦发现无法通过协商、谈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为征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而不是因为时间问题而使自己陷入厄运的深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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