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批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11日(87)浙法民他字19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加拿大籍华人姜*明与中国公民陈-科离婚一案有关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对该案审理中涉及的外籍华人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鉴于姜*明、陈-科之子陈宇(现年12岁)过去主要由其母姜*明抚养,本人又坚决表示不愿随父陈-科生活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即根据有关政策法律规定,陈宇以仍由其母姜*明抚养为宜。
此复
一、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二、我跟我老婆离婚,孩子会怎么判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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