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下午,医院被诉误切患者右肾案在平谷法院一审落判。平谷法院一审判决平谷区医院赔偿被误切右肾的患者杨先生经济损失费80万元。判决后,医院代理人当庭提起上诉。
右肾未患病被切除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2005年9月,杨先生因病到平谷医院就诊,随后被诊断患有输尿管癌,医院为其手术切掉了右肾。
但术后的一个结论让杨先生无法接受———右肾未患癌症。随后他发现自己的左肾在失去右肾后出现了问题,身体明显不如以前。与医院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杨先生在去年2月将平谷区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70万余元(本报去年10月18日报道)。
平谷区医院则认为,误诊是医学科学发展受限所造成的正常失误,医院不应承担责任。由于双方争执不下,法院委托平谷医学会对事故进行鉴定,以确认双方责任。
医院存三处明显过失
平谷医学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存在三处明显过失,最终造成杨先生肾功能不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认定此次事故属三级甲等,平谷医院应负主要责任,并认定杨先生需要药物继续治疗。
鉴定后,医患双方均不服,向北京市医学会提起二次鉴定。二次鉴定再次认定医院负主要责任,但认为杨先生不再需要继续治疗。
前日下午,法院再次开庭。双方就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展开辩论。法院调取了一位医师的证言,从专业角度论证了杨先生还需继续治疗。
法院为此结合两级医疗鉴定和专家意见,认定医院应该为误切右肾承担责任,并考虑到杨先生现实中还需继续治疗,一审判决平谷区医院赔偿杨先生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80万元。
判决后,杨先生表示虽然80万元与之前索赔数额还有很大差距,但愿意接受。而医院代理人则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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