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及到外国取证,在国外的财产,要查明的事实等发生在国外,查明时间无法保证,目前法律规定没有期限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涉外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包括哪些?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适用程序方面,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属地主义原则,应当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的程序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二)优先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司法豁免原则。司法豁免权是外交特权的一种,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在本国的外国代表和组织赋予的免受司法管辖或者司法审判的权利。
(四)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适用于本国,而不能延伸于国外。
(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本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涉外民事案件在整个诉讼程序上与一般的民事案件差不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条详细的规定了有关涉外民事诉讼一审期限、法院管辖权确定及文书的送达方式。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涉外民事诉讼审理期限,但人民法院应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指导思想,争取做到效率公正两不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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