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的原告不可以是孩子。原告应当是想要变更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孩子不是原告的适格人。变更抚养权后虽然与孩子的利益有关,但在法律关系中,父母一方才是变更抚养权的原告,当然也包括其他监护人。若是孩子请求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原告是孩子自己,此时父母一方为法定代理人。
母亲嫌孩子叛逆可以随更变更抚养权吗
家住平阴的孙某与张某婚后生有一个女儿小洁。为了照顾家庭,孙某决定辞去工作,张某作为丈夫在外打拼,慢慢的对家庭和妻子的照顾也少了。由于缺乏有效沟通,两人感情出现了问题,2006年7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洁由孙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
2013年7月,小洁因考试成绩不理想,被孙某教育了一顿,结果没想到小洁趁母亲上班后,在家中喝农药要寻死,幸亏邻居发现及时,经过抢救脱险。作为父亲的张某知道后,很是气愤,并撂下话“如果孩子有问题就和孙某没完”。此事之后,母女之间的矛盾更加激化,平时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孙某感觉自己作为母亲实在没办法让女儿听话,做为母亲尽到了责任,为了让孩子受到好的教育,现诉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前夫张某抚养女儿小洁
庭审中,前夫张某表示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一方面女儿跟随父亲生活不方便,另一方面自己已经组建新的家庭,且生育一子,生活教育环境不利于小洁的成长。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种家庭教育中家长与子女之间的矛盾,是每个家庭都会发生的,原告孙某应积极面对并妥善处理。为了小洁的身心健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应共同担负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在小洁的成长中共同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对小洁倍加关心呵护,而不是用变更抚养关系的方式互相推卸责任。因此对原告孙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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