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收养子女的夫妻离婚后收养关系有没有效呢
时间:2023-06-12 16:53:16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妹结婚后,由于妹夫巫某先天性无生育能力,他们便共同收养了孤儿美美。前年双方因家庭琐事登记离婚。美美跟我妹生活,但巫某至今没有给美美抚养费。我妹在单位下岗了,独自抚养美美困难。美美该上中学了,我妹次找巫某协商,巫某说美美不是他的亲生女,他已经和我妹离婚了,和美美没了收养关系,没有抚养美美的义务。请问他这种说法对吗?

答:

你询问的问题,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夫妻离婚后,原来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若收养关系有效,不管未成年养子女是否跟养父或养母共同生活,养父养母都有支付养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来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你的内容看,你妹和巫某离婚时,巫某并没有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因此巫某在美美成年以前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巫某说离婚了即没了收养关系,是不正确的。养子女与养父母属拟制血亲,养子女同亲生子女的权利地位是一样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巫某仍有抚养美美的义务,应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你妹向巫某讲清有关法律规定后,若巫某仍不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你妹有权以美美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巫某承担抚养义务,或建议送养人解除美美与巫某间的收养关系,由你妹独自一人收养美美。送养人和巫某达不成解除收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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