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包括:
1.收养人的证明材料;
2.被收养人的证明材料;
3.送养人的证明材料。
(二)收养人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
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
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三)登记机关审查核发收养证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四)办理被收养人户口登记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
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