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的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需要注意的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被收养人不能超过十四周岁吗?
《民法典》实施之前,对于被收养人的年龄,一般是要求不能超过十四周岁。此外,对于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不过,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后,已经删除了关于被收养人十四周岁的限制。如今,在年龄上只要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同时满足其他条件后,均可以被他人收养,即成为被收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被收养人年龄标准的上调,使得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有机会被收养,有机会回归家庭生活,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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