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9条
时间:2024-05-04 17:11:20 3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只要企业因生产的需要不能按本法规定实行休息的,那么就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的办法,一般用人单位必须要保障劳动者休息一日,每周工作的时间不能超过四十四个小时,平均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八小时。

对于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需要按公司的规章制度来确定,但前提必须要按法律所规下的条款来实施,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时间还在为其工作,那么就必须要认定为加班,公司是需要按加班的时间支付加班费,这样才能保障到劳动者的利益不受损。

如果因工作的时间或休息的时间而产生纠纷的,对于劳动者是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从而利用劳动仲裁的方式给予裁决,对裁决不服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样才可以依法的解决自己的问题。

《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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