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程序
时间:2023-06-16 14:35:41 2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程序

优先受偿权实现得依法经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审理予以确认,未经确认不得由执行程序直接实现。故公正的程序于当事人更为重要,而关于程序公正的具体内容,则应最起码包括如下方面:

(一)程序能确保所有利害关系人参加;

(二)裁判者应当是中立的;

(三)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且能充分地陈述主张;

(四)程序能为当事人所理解;

(五)当事人不受突袭裁判,对裁判不服有相应的救济程序。

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条款明确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从而保证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需要。但笔者认为,该期限起算日的设定标准既与相关法律冲突,又不利于保证承包人实现优先权。

三、工程优先权起算日具体设定的设想

(一)约定付款期限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付款期限的,或者事后就付款期限达成协议的,优先权起算日应设定为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优先权起算日应从工程价款结算之日起计算。在工程结算前,由于工程价款数额不确定,承包人无法向发包人主张相应工程价款,更无法行使优先权。而在工程价款结算后,工程价款已经明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由于优先权行使期限不确定,会导致在相关不动产上难以设定他项权利。故应将优先权起算日确定为工程决算之日,即能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优先权,又能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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