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需依实际状况而定,符合如下条件之一便可退回:
首先,若双方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则预付的定金应当被抵扣为相应的商品或服务价款,或者应当予以退还。
其次,若由于特殊突发因素导致未能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因对购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内容未能达成共识而无法签订合同,且此种情况并非由任何一方造成,那么预付的定金也可以予以退还。
最后,如果是因为卖方单方面违反合同条款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那么预付的定金也可以得到双倍的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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