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漳州华安县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受理条件有哪些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条、第八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最新省级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附件3第2项;
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漳政综〔2012〕121号)附件3第45项。
二、漳州华安县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依据节选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2017年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最新省级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附件3下放省级审批项目20项第2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完全下放,由属地管理。
三、漳州华安县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需要什么材料
注销申请报告;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可提供证照文号、编码信息供调取验证的,不再要求提交);
公共卫生许可证原件;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供核验);
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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