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网友一
我因为在工作中犯了错给公司带来了损失,现在老板很生气,要辞退我,请问这种情况下被辞退,我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网友二
我因为迟到,老板说要辞退我,我可以要求公司经济补偿吗?
说法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可以无经济补偿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6种情形,分别是: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全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严重失职,是指员工的岗位职责担负着某些重任,员工应当起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实际上员工却没有承担这一责任,致使损害的发生。这里的重大损害,包括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等各类损害情形。而迟到根本就不在这六种情形的范畴内,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接着,我们主要针对犯错被辞退,有没有经济补偿金这一问题进行解答。
对于损害结果算不上重大的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要注意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性要求。劳动者犯了错,说明他对于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还不能完全胜任,公司作为雇主,有义务对其进行充分的培训,帮助其胜任工作岗位。对于性格、条件不适合这个岗位的员工,可以调整到其他合适的岗位。如果缺乏这一步骤,直接按照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行为。
不得忽视的是,不胜任工作的劳动关系解除,企业一方面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另一方面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连不胜任工作条款都不符合,而公司希望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达不成一致,则公司方面只能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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